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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女”交友名义胁迫被害人消费 七人获刑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酒托女”交友名义胁迫被害人消费 七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志慧)  9月10日,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某良、苟某彬、陈某莉、张某雪、张某华、于某姣、魏某宇敲诈勒索一案。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及一年六个月刑罚。这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四起涉恶势力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被告人李某良与苟某彬合伙在大同市水泉湾龙园南门对面商铺二层开设自由时光咖啡屋,通过键盘手将被害人的手机号等信息发给酒托女或者酒托女自己联系被害人,让酒托女即被告人张某雪、陈某莉、张某华冒充与被害人聊天的女朋友,以交友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该咖啡屋进行消费,并安排被告人于某姣、魏某宇负责上酒和收费。其酒水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但利用被害人碍于情面或隐私心理胁迫其支付消费金额。直至4月13日该案案发,被告人陈某莉带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费3万元,被告人张某雪带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费6000元,被告人张某华带至被害人共支付消费446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良、苟某彬、陈某莉、张某雪、张某华、于某姣、魏某宇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苟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于某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魏某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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