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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保证人是银行行长 连带还款诉请被驳回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轻信保证人是银行行长 连带还款诉请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因借条书写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系保证人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原告胡某向被告李某出借款项共计300万元,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另借条上显示刘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庭审中,被告李某和刘某均否认刘某曾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名。胡某表示,自己从李某处得知刘某系某银行行长,正是基于对保证人刘某身份的信任,才选择借款给李某。后来李某再将签有李某和刘某姓名的借条带给胡某,借条上的签字并未在胡某当面进行,只是李某在电话里向胡某陈述是被告刘某签字,胡某自己也不能确定该借条上刘某的签字系其本人签字。此外,胡某也不愿申请对刘某签字真实性的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因原告自己陈述不能确认借条上刘某签名的真实性,且不愿申请鉴定,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系保证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借款时对于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身份不会亲自核实,有时甚至根本不认识保证人,只是盲目听信出借人吹嘘保证人拥有较好的身份地位而疏忽大意。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自己都不能肯定起诉的保证人就是借条上载明的保证人,而申请司法鉴定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还需要承担鉴定结果不合预期而带来的诉讼风险,于是只能放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仅仅要求出借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涉及金钱借贷时,一定要和出借人、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注意如下细节:一是核实借款人、保证人身份信息,借款人应当面书写借条,保证人应当面签字;二是借条内容尽量简洁明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三是借款支付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优先,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记录;四是抵押物、质押物要到相关部门或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