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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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栓咬伤他人 饲主全责赔偿2.5万余元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2次举报


养狗不栓咬伤他人 饲主全责赔偿2.5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俗话说“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饲主如不对宠物严加约束,导致恶狗伤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卢某、方某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2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方某系夫妻关系。一年多前卢某夫妻收养了一条毛色以黑色为主的大型犬类,但未对其进行拴养。2017年12月,原告潘某在自家房屋的堂屋中玩手机游戏,因房屋大门未关,该犬狗闯入,咬伤潘某左手。潘某母亲知悉后,回到家中将狗赶走,并带潘某到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经诊断潘某左上肢被咬骨折,左尺桡骨双骨折。卢某在知悉潘某被咬伤后,将该犬用链条牵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卢某夫妻收养犬只后,成为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者。针对该犬体型较大,类似狼犬的特性,应当进行拴养或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因疏于管理,在饲养过程中该犬对他人造成伤害,且无证据证明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卢某夫妇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包括住院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合计25000余元。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