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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户跟车押运自担其责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387人看过


95头生猪运输途中死亡

养猪户跟车押运自担其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习文昭

生猪装运途中死亡95头,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养猪户肖某责任自担,货车司机无需担责。

  肖某为养猪专业户,黄某为货运司机。2018年2月1日,肖某从赣州购买了小猪并雇请黄某运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相关事宜。次日,肖某、黄某装运509头小猪从赣州市全南县出发回新干县。肖某之前装运小猪均会在车厢仓栅上覆盖一层篷布,且当日雨雪交加,肖某便在货车上面加盖了一层篷布,肖某和其妹夫胡某随车返回。货车上高速时,发现车上有些小猪死去,肖某、黄某并未进行清点,只是将篷布掀开,但途中又再次进行了覆盖。将小猪运至新干县后,肖某发现车上的小猪死去了95头,未对小猪死因进行检验,就将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事后,肖某找黄某进行协商,认为黄某作为专业装运生猪的司机,明知加盖篷布会造成车厢内部封闭,空气不流通,致使小猪死亡95头,黄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生猪损失7.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是专业的养猪户,具有仔猪装运中注意事项的常识性经验,且肖某和其妹夫一直跟车押运,而对实际运输中是否加盖篷布,司机也要听从货主的指示和安排。因此,小猪运输途中的养护义务应由肖某承担。黄某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是安全驾驶、保障车辆安全运行至目的地,肖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存在违约行为。此外,肖某没有将死猪送至有关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致使小猪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即肖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小猪死亡与黄某的运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黄某对95头生猪死亡的结果,既无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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