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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儿请求随父生活 父亲诉变更抚养获支持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2次举报


十六岁儿请求随父生活 父亲诉变更抚养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易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18年6月开始给付,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02年3月生育儿子罗小某,2016年9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小某由被告抚养,该判决已生效。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罗小某一直与原告及其母亲一同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婚生子罗小某已年满16周岁,现在北京体验生活,在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婚生子罗小某到庭要求随原告一同生活,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依法协议变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罗某举证证明有上述第(3)种情形存在,婚生子罗小某现已满十六周岁,明确表示要随原告罗某生活,考虑罗小某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同原告母亲生活多年的现状,从尊重孩子的意愿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更为适宜。现罗小某在北京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已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鉴于此,被告给付罗小某的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罗小某15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