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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工程结余款 三被告人犯贪污罪被判刑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4次举报


私分工程结余款 三被告人犯贪污罪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瑾琳)  在协助政府建设颐养之家、一事一议和移民等工程完工后,竟然将结余款进行私分。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贪污案。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1.72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13年7月至案发,任新余市渝水区某村委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肖某自2002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主任;被告人卢某自1995年至案发,担任该村委会计。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担任委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颐养之家、一事一议和移民等工程项目中,侵吞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7.24万元。其中:

  2014年,该村委某村的路面硬化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及渝水区移民办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2015年上半年,乡政府要求该村委建设颐养之家,政府下拨资金,由村委负责组织建设。颐养之家工程完工后,结余人民币12.72万元,三被告人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4.24万元。

  2016年,该村委某村厕所、路面硬化及某村路面一事一议,人民政府均下拨资金。该工程完工后,结余4.5万元,三将结余款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9月14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9月12日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贪污公款人民币21.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肖某、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