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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吉他运输途中毁损报废 快递公司举证不能要担责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378人看过

进口吉他运输途中毁损报废 快递公司举证不能要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向平

  价值不菲的进口吉他在快递运输途中毁损报废,物流公司与收派业务外包商均拒绝赔偿寄件人损失,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寄件人经济损失12600元。

  2017年8月23日,李某将一把高档进口吉他交付某物流公司的收派业务外包商大余某速运有限公司托运至内蒙古包头市,没有办理货物保价,运费为收件方付。吉他从大余县运往该物流公司的赣州中转港,再从赣州港发往内蒙古包头市。收货人收货后发现吉他琴颈部位已经断裂、琴体面板破损,遂将毁损吉他退回该外包商。李某申请理赔,外包商以货物未保价且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在其承运的大余至赣州港的区段毁损为由拒绝赔偿。因理赔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该物流公司赣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该物流公司赣州分公司辩称,该物流公司已经将大余全县范围的货物收派业务外包给了大余某速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赣州港发往全国的区段运输,不是李某寄件的直接受托人,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申请追加该物流公司在大余的收派业务外包商即大余某速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和第三人承运,承运人必须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毁损、灭失,承运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和作为被告加盟伙伴的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快递毁损的具体路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快递未在其承运路段毁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法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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