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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滥伐林木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6次举报
三男子滥伐林木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中国法院网讯 (王球)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6年5月份,周某胜与唐某德、唐某胜合伙购买了某山场的一块杉树青山。过了几天,周某胜又与李某华、周某玉三人合伙购买了山场另一块杉树青山。因两块杉树青山相连,周某胜提议五个人合伙砍伐两块杉树青山,唐某德、唐某胜不同意合伙便退出与周某胜的合伙,两块杉树青山由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共同合伙购买。

  2016年6月份,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在明知山场的杉树不能办理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村民将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32.2亩,被伐树种为杉木,被伐立木蓄积315立方米,材积216.8立方米。

  案发后,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案发后,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主动认罪,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不可超范围乱砍乱伐。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