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未成年人保护的“护航员”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文静 谷菲菲
据统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64件,民事案件678件,其中涉及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居多,共有191件,占总数的28.17%。
自1987年作为北京法院系统首批成立少年庭的成员单位之一,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温暖青春、守护未来”为宗旨,立足实际,创新发展。近年来,该院相继探索建立了“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以及“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三项工作机制,其中利用“青春护航基地”机制解决的案件有15件,利用“相伴青春观护站”解决的案件有20件,用“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解决的案件有6件。目前,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及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显著。
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6年,原告小雨的父亲刘谋义将一纸诉状递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刘谋义诉称:小雨系被告刘兰芝的女儿。刘谋义与被告刘兰芝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雨由父亲自行抚养。事实上小雨一直由刘谋义及祖父母刘某、张某照顾,刘兰芝对小雨不闻不问,从未给过生活费。现刘谋义失业,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元。
被告刘兰芝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刘谋义并未失业,且被告经常看望孩子,给孩子买衣服、报培训班、带孩子出去玩。刘兰芝还称小雨一直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退休工资高且均为拆迁户。被告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刘谋义索要的抚养费过高。
石景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托“相伴青春观护站”的社会调查报告,并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雨的祖父母刘某、张某各自均有退休金,又因拆迁补偿获得了3套住房,家庭整体经济状况较为宽裕,而被告刘兰芝日子却过得捉襟见肘,故当庭组织调解,从亲情入手释怀和化解母女之间的矛盾。最终,刘兰芝同意每月支付孩子800元抚养费。
适用社会观护引入专业力量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从委托“相伴青春观护站”观护员制作的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原告小雨诉刘兰芝抚养费纠纷,本质上是基于离婚双方的矛盾而非经济困难。法院通过适用社会观护引入专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使法庭能够更加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抚养及权益保护状况,观护员协助开展调解及疏导工作,从而使本起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顺利找准突破口,并经过一次庭审即调解解决,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也得以修复和缓和,父母双方能够跳出自己的情感、利益纠葛,更多考虑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少年口角引发聚众斗殴
今年4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首钢工学院学生)的女友邓某因琐事与郭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郭某纠集余某等多人到首钢工学院北门外与邓某相约见面。后邓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纠集被告人付某(首钢工学院学生)等人在北门外与郭某等人互相斗殴。
期间,双方的行为造成郭某、王某、付某、马某身体受伤,经鉴定,四人的损伤均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付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在诉讼前,被告人王某与郭某就民事部分互不追究责任,互相谅解。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首钢工学院北门外发生纠纷后斗殴致使郭某、王某、付某、马某轻微伤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均是刚满19岁的学生,平时表现较好,故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予以释放。
依法适用缓刑在校监管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民事部分与对方达成谅解,考虑聚众斗殴的相对方亦有一定过错,且二人均系首钢工学院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
此外,二被告人就读学院是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合作共建单位。鉴于该学院同意继续接受二人完成学业并对他们在校学习、生活进行监督,故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孤儿因琐事动刀致人重伤
2016年6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赵某酒后与被告人小俊(时年17岁)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25号楼下相遇,并与小俊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因言语不和,赵某用手扇了小俊耳光。平素就因父母双亡缺少管教而脾气暴躁的小俊,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伤了赵某的右侧腹部,并致其重伤二级。后由路过群众报警,被告人小俊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并羁押。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俊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小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实现判决与帮教无缝对接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小俊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处小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案中,被害人赵某对于矛盾的激化、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人小俊脾气较急躁,不能很好地管理情绪,对法律认知的不足,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对于未成年犯,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矫正其不良行为才是最终目的。鉴于小俊父母双亡,没有实际教导、管理其的监护人,法院在判决后将其送往“青春护航基地”,并联系多方单位参与帮教,真正实现了从“判决”“帮教”到“复归社会”的无缝对接。
■司法观察
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现新跨越
今年7月1日起,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将原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分案处理的成年同案犯、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扩大到犯罪时未满25周岁的普通刑事案件。而这仅是该院“未审庭”诸多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创新与跨越的举措之一。
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通过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再犯罪趋势上升、后续帮教措施乏力以及社区矫正衔接不畅,导致部分未成年罪犯不能如期进行司法矫正等情况凸显。其中,涉校园类暴力案件则体现出:中职学校学生发案率高,团伙性施暴案件比例高,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被害人心理疏导难,未被起诉的施暴者教育、挽救难的“两高三难”特点。
对于在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该院调研发现:因父母过度干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离异父母之间矛盾较深,把孩子当互相报复的武器;父母教育方式不当、沟通方式简单粗暴等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石景山区法院自1987年作为北京法院系统首批成立少年庭的成员单位之一,始终以“温暖青春、守护未来”为宗旨,立足实际,创新发展。该院于2008年制定《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的若干规定》,2012年制定《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2013年修订《关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5年,石景山区法院建立了“相伴青春观护站”,率先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全面启动社会观护工作机制,以促进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利弊,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2017年,该院在全市率先扩大刑事案件受案范围、顺应改革浪潮接收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
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该院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及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显著。
■延伸阅读
探索“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机制
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石景山区法院相继探索建立了“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以及“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三项工作机制。
一站: 相伴青春观护站——推进专业审判,保护儿童成长。
为了更好地体现未成年子女需求、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2015年12月,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妇联共同建立“相伴青春观护站”,并加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百例社会观护计划”,聘请社会观护员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通过社会观护员的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与案件调解以及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跟踪考察、回访,实现对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的及时干预。社会观护对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协助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利弊、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室: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遏制校园欺凌,护航花季人生。
石景山区法院依托“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定期为辖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实施有针对性的、有特点的、易于接受的、活泼生动的法律教学活动,将学校的日常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持续关注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教育问题少年,化解校园纠纷,防控校园欺凌,以期打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预防、共同保护的局面。
一基地:青春护航基地——完善帮教机制,重塑罪错少年。
石景山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合作建立了北京市首个综合性帮教基地“青春护航基地”,涵盖复学、就业、城市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个帮教项目。依据共同制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流程,司法社工、法官、涉罪未成年人及家长共同商定帮教计划,法官加社会力量的合力、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辅导”。全方位、立体化的考察和帮教使基地成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传送站”,帮助未成年犯远离滋生犯罪的原生环境,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站一室一基地”成立后,该院依托“青春护航基地”已帮助15名罪错未成年人复学、工作,成功防范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趋势;依托“相伴青春观护站”已对20多起矛盾突出的抚养、探望类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服判息诉率高达90%;依托“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成功解决首钢工学院历经3个月仍未解决的校园欺凌事件,取得了被欺凌方、欺凌方和学校“三赢”的局面,此外与学校联动、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归学校。“一站一室一基地”因功能定位准确、工作成效突出。
自1987年作为北京法院系统首批成立少年庭的成员单位之一,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温暖青春、守护未来”为宗旨,立足实际,创新发展。近年来,该院相继探索建立了“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以及“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三项工作机制,其中利用“青春护航基地”机制解决的案件有15件,利用“相伴青春观护站”解决的案件有20件,用“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解决的案件有6件。目前,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及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显著。
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6年,原告小雨的父亲刘谋义将一纸诉状递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刘谋义诉称:小雨系被告刘兰芝的女儿。刘谋义与被告刘兰芝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雨由父亲自行抚养。事实上小雨一直由刘谋义及祖父母刘某、张某照顾,刘兰芝对小雨不闻不问,从未给过生活费。现刘谋义失业,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元。
被告刘兰芝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刘谋义并未失业,且被告经常看望孩子,给孩子买衣服、报培训班、带孩子出去玩。刘兰芝还称小雨一直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退休工资高且均为拆迁户。被告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刘谋义索要的抚养费过高。
石景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托“相伴青春观护站”的社会调查报告,并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雨的祖父母刘某、张某各自均有退休金,又因拆迁补偿获得了3套住房,家庭整体经济状况较为宽裕,而被告刘兰芝日子却过得捉襟见肘,故当庭组织调解,从亲情入手释怀和化解母女之间的矛盾。最终,刘兰芝同意每月支付孩子800元抚养费。
适用社会观护引入专业力量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从委托“相伴青春观护站”观护员制作的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原告小雨诉刘兰芝抚养费纠纷,本质上是基于离婚双方的矛盾而非经济困难。法院通过适用社会观护引入专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使法庭能够更加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抚养及权益保护状况,观护员协助开展调解及疏导工作,从而使本起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顺利找准突破口,并经过一次庭审即调解解决,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也得以修复和缓和,父母双方能够跳出自己的情感、利益纠葛,更多考虑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少年口角引发聚众斗殴
今年4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首钢工学院学生)的女友邓某因琐事与郭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郭某纠集余某等多人到首钢工学院北门外与邓某相约见面。后邓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纠集被告人付某(首钢工学院学生)等人在北门外与郭某等人互相斗殴。
期间,双方的行为造成郭某、王某、付某、马某身体受伤,经鉴定,四人的损伤均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付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在诉讼前,被告人王某与郭某就民事部分互不追究责任,互相谅解。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首钢工学院北门外发生纠纷后斗殴致使郭某、王某、付某、马某轻微伤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均是刚满19岁的学生,平时表现较好,故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予以释放。
依法适用缓刑在校监管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民事部分与对方达成谅解,考虑聚众斗殴的相对方亦有一定过错,且二人均系首钢工学院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
此外,二被告人就读学院是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合作共建单位。鉴于该学院同意继续接受二人完成学业并对他们在校学习、生活进行监督,故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孤儿因琐事动刀致人重伤
2016年6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赵某酒后与被告人小俊(时年17岁)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25号楼下相遇,并与小俊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因言语不和,赵某用手扇了小俊耳光。平素就因父母双亡缺少管教而脾气暴躁的小俊,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伤了赵某的右侧腹部,并致其重伤二级。后由路过群众报警,被告人小俊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并羁押。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俊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小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实现判决与帮教无缝对接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小俊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处小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案中,被害人赵某对于矛盾的激化、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人小俊脾气较急躁,不能很好地管理情绪,对法律认知的不足,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对于未成年犯,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矫正其不良行为才是最终目的。鉴于小俊父母双亡,没有实际教导、管理其的监护人,法院在判决后将其送往“青春护航基地”,并联系多方单位参与帮教,真正实现了从“判决”“帮教”到“复归社会”的无缝对接。
■司法观察
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现新跨越
今年7月1日起,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将原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分案处理的成年同案犯、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扩大到犯罪时未满25周岁的普通刑事案件。而这仅是该院“未审庭”诸多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创新与跨越的举措之一。
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通过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再犯罪趋势上升、后续帮教措施乏力以及社区矫正衔接不畅,导致部分未成年罪犯不能如期进行司法矫正等情况凸显。其中,涉校园类暴力案件则体现出:中职学校学生发案率高,团伙性施暴案件比例高,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被害人心理疏导难,未被起诉的施暴者教育、挽救难的“两高三难”特点。
对于在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该院调研发现:因父母过度干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离异父母之间矛盾较深,把孩子当互相报复的武器;父母教育方式不当、沟通方式简单粗暴等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石景山区法院自1987年作为北京法院系统首批成立少年庭的成员单位之一,始终以“温暖青春、守护未来”为宗旨,立足实际,创新发展。该院于2008年制定《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的若干规定》,2012年制定《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2013年修订《关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5年,石景山区法院建立了“相伴青春观护站”,率先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全面启动社会观护工作机制,以促进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利弊,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2017年,该院在全市率先扩大刑事案件受案范围、顺应改革浪潮接收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
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该院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及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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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机制
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石景山区法院相继探索建立了“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以及“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三项工作机制。
一站: 相伴青春观护站——推进专业审判,保护儿童成长。
为了更好地体现未成年子女需求、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2015年12月,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妇联共同建立“相伴青春观护站”,并加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百例社会观护计划”,聘请社会观护员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通过社会观护员的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与案件调解以及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跟踪考察、回访,实现对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的及时干预。社会观护对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协助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利弊、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室: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遏制校园欺凌,护航花季人生。
石景山区法院依托“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定期为辖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实施有针对性的、有特点的、易于接受的、活泼生动的法律教学活动,将学校的日常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持续关注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教育问题少年,化解校园纠纷,防控校园欺凌,以期打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预防、共同保护的局面。
一基地:青春护航基地——完善帮教机制,重塑罪错少年。
石景山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合作建立了北京市首个综合性帮教基地“青春护航基地”,涵盖复学、就业、城市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个帮教项目。依据共同制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流程,司法社工、法官、涉罪未成年人及家长共同商定帮教计划,法官加社会力量的合力、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辅导”。全方位、立体化的考察和帮教使基地成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传送站”,帮助未成年犯远离滋生犯罪的原生环境,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站一室一基地”成立后,该院依托“青春护航基地”已帮助15名罪错未成年人复学、工作,成功防范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趋势;依托“相伴青春观护站”已对20多起矛盾突出的抚养、探望类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服判息诉率高达90%;依托“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成功解决首钢工学院历经3个月仍未解决的校园欺凌事件,取得了被欺凌方、欺凌方和学校“三赢”的局面,此外与学校联动、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归学校。“一站一室一基地”因功能定位准确、工作成效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