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原则,最早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虽然这里只是规定了男性和女性劳动者之间应当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但它却是劳动法律系统规定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基石。《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收入差距非常悬殊。只要有了“身份”,甚至不劳动也能有高额的收入,没有“身份”的人,拼死拼活地劳动,工资也少得可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日本、韩国,企业的员工本质上是凭能力、凭业绩吃饭,而不是凭关系、凭资历论赏,职位的升迁也是基于对企业的贡献。笔者认为,在员工身上贴上“编制内、编制外、临时工、合同工”的身份标签,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按“身份”分配,只会限制职工向上努力的空间,这不仅仅是关系职工核心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更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同工同酬”写进《劳动合同法》,对于改善劳动合同领域的旧风气,保障广大临时工的权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身份”壁垒不打破,十八大提出的“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无法兑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仍将遥不可期,善法也不可能结“善果”。因此,实现同工同酬,不仅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制度善后。当务之急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彻底打破正式工手里的“铁饭碗”,改变员工身份限制,真正实现按劳动强度、工作岗位、工作量、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性质来确定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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