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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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3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