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好消息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现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退出现役的士兵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二次入伍后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律师解析》
第一,“二次入伍”,法规明确优待!
《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明确: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
这句话,其实隐含了好几个关键信息:
一是从法规条文的角度,让“二次入伍”合法、合理、合规。
二是给予“二次入伍”的战友,一些服役方面的优待。
这一点,首先体现在服役单位的选择上——可以到老单位服役,其次是体现在岗位的优先——可以到原岗位服役,当然,成年人,还可以两者都要!
第二,让“二次入伍”者的服役利益,最大化!
这一点,首先是体现在《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的最后半句话——
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再次入伍的士兵),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尽管《条例》没有明确什么才算是“具备任军士条件”,但是,这无疑是在强调:
“二次入伍”,不一定要从义务兵开始干了!
举个例子——
今年春季入伍的刘建松,是一位“二次入伍”的退伍士官。他1997年出生,曾在新疆军区服役5年。因母亲生病,于2020年9月退伍。今年春天,为了未尽的军旅梦,他再次报名从军,并申请重返边疆。那像刘建松这种退役不到半年就二次入伍的士官,更想在部队长久干下去。
所谓的“具备军士条件”,肯定不局限于刘建松这种个别情况,还有一个更多人面临的情况:首次入伍时,是大学生在读;后退役完成学业,并再次入伍。
那么这些“二次入伍”的人,显然也是“具备军士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