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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反目成仇怒而杀人,女子获刑八年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814人看过

情侣反目成仇怒而杀人女子获刑八年

本是情侣关系,却因感情、利益纠葛,反目成仇,引发血案。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冯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915.35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冯某某与王某某于2015年认识,后经交往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不久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并合伙做生意,还购买了车辆。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也两情相悦,生活幸福和睦。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鲜感减退,二人时常因经营意见不同、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后发展到怒目相对、拳脚相向。王某某对冯某某心生怨恨,不仅拒绝冯某某结婚的要求,还计划让冯某某拿两年工资后“净身出户”。冯某某深感受伤,认为自己不值,多年的付出最后换来人财两空,心灰意冷,曾多次酒后扬言要杀害王某某。

 

20201011日,冯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在共同经营的商铺内再次发生争吵,王某某要求冯某某拿着两年工资赶紧离开,断绝一切关系,以后不再来往。于是,冯某某拿起柜台上的手机走出商铺,准备驾车离开。但这部手机是两人经营商铺资金支付及监控绑定的手机,王某某不想让冯某某拿走,便和家人拦住冯某某的车辆索要手机。冯某某心生怨恨,便开车直接撞向王某某,将王某某撞倒在地,并从其身上碾轧过去。王某某被家人拉起后,大骂冯某某。冯某某遂调转车头,再次撞向王某某,导致其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感情纠纷产生怨恨,驾驶足以致人死亡的机动车连续两次撞击被害人,综合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冯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因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身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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