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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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承包经营权权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81人看过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

  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后、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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