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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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过错业主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5日|分类:消费权益 |550人看过

            因物业公司的过错致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  

     

      刘女士因拖欠41个月物业费,被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法庭。在庭审中,刘女士拿出了有利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如将楼房的消防道用做垃圾通道、乱停车、设啤酒销售摊位等。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比例根据实际违约情况确定为30%,刘女士须交41个月物业费的70%。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既然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依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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