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股权分配
上一节,我们谈到A\B股分法,引入这两个角度,会带来莫大好处,并避免许多问题。现我们举例如下:
在第一轮出资时,创办人甲虽然实力浅,但是家里有钱,于是投入一千万资金,并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而创办人乙,技术上身经百战,但是家里没钱,于是没有出资,并担任公司CTO。
此例可以如此规划股权结构:我们定义两种类股:
代表“资源”的“A类股票”、以及代表“执行”的“B类股票”。我们同时也定义“B类股票”的实现时间为四年,按月实现。
这个架构让我们得以如此规划:
公司成立之际,甲君的投资,立刻获得10张“A类股票”,而往后四年对公司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将获得共10张“B类股票”。四年后,甲君拥有10张A与10张B,一共20张股票。公司成立之际,乙君没有获得“A类股票”,但是往后四年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可获得40张“B类股票”。
在分股息或上市时,A、B类股拥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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