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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10人看过

      妨害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 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3.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其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其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其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5. 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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