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庆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45人看过

  涉外婚姻司法实务

     近段时间,不断有友人及网友咨询跨国婚姻结婚、离婚事宜,特别还有问到婚前后财产公证及涉外财产继承事宜。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知晓这一问题的实务,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实务和个案,分三个章节,依次一一与大家探讨:

一、涉外离婚

  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2、庭审实务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很多人误以为是自判决书的日期生效,其实不是,实践中是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收到判决书,那这个判决是不生效的,当然也就没离成婚,也就不能结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