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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共有关系认定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合伙联营 |654人看过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共同共有OR按份共有

 《民法通则》第32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5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A.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B.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C.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雷律师提示】

   ①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②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③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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