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项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作为其他组织。
(1)对有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
A.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B.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雷庆新律师提示】
个人合伙管辖依次为:合伙组织住所地→注册登记地→合伙人所在地法院。
个人合伙企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项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作为其他组织。
(1)对有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提起的诉讼:
A.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B.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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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管辖依次为:合伙组织住所地→注册登记地→合伙人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