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效力待定案例
徐女士和罗先生曾协议离婚,约定深圳华侨城附近的两处房产和家庭共同账户现有存款375万元月中275万归徐女士所有,另100万元为小孩大学留学费用,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随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签订后,罗先生搬离家中在外租房生活,双方一直未能办理正式离婚手续。2016年7月,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按照二人所达成的协议分割财产,收到传票后,罗先生找到本律师,要求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了解真实情况后,本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分割家庭财产的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交购房凭证、银行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孩上学费用由罗罗先生负责,二人婚后所取得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