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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程纠纷原因探索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528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起因

在代理建筑工程案件实务中,笔者,建设工程款纠纷的起因还是比较多样的,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种:

(一)经营环境恶化造成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

 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等大的经济背景下,银根收紧、销售不畅等市场表现都会造成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紧张,从而影响其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意愿或能力。有些开发商有几个项目同时进行的,可能因暂时的资金短缺需要左右腾挪一下,把资金转移到更紧急的项目上。也不排除有少数发包单位在大环境的冲击下出现了生存危机,已经真的无力支付工程款了。所以,经营环境的恶化会造成发包单位或主动或被动地拖欠工程款,从而引发纠纷,而且这些现象随着国家限购限货政策的从紧,极有可能演变为行业大面积拖欠工程问题,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工程款纠纷

一种情况,是本身的质量问题存在,导致竣工验收还未通过,那发包单位自然不会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占比不高;另一种情况,是已经通过了验收,但承包单位在主张工程款时,发包单位说这里有渗水,那里有裂缝,得等维修结束后再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开发商也知晓按法院的判断标准来看很难获得支持,因为只要验收合格了,发包单位就没有理由再拖欠工程款,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通过拖欠工程款项从而相当于变相融资。通常做法是实际发生的质量问题,可通过保修解决,不影响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

然而在现实中,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往往会忽略保留证据,而发包单位事后往往采取不予承认维修事实,或承包单位的维修义务未履行到位的态度来要求扣除相应款项从而引发纠纷。        

(三)因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工程款纠纷

在结算过程中,承包单位制作了结算文件递交至发包单位,但发包单位一直未予答复,或者承发包双方对结算报告所载造价存在争议,甚至对造价结算标准、结算依据都还存在分歧,从而导致难以按期结算,引发纠纷。

(四)因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存在争议而引发工程款纠纷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当遇到材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时需不需要调整价款,从承包单位角度来说肯定想调,但从发包单位的角度来说,合同已明确约定了是固定总价合同,不会因任何材料价格的上涨而调整。我们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已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如何适用,现在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也没有现实的案例,缺乏标准即意味着争议存在的可能。

(五)总包、分包过程中的法律瑕疵引发工程款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存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程序瑕疵的施工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本来约定明确的问题一下子少了标准,意味着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变大了。比如有些施工合同里约定了要等审计结果出来后再支付工程款,此时如果遇上行政审计迟延,施工企业要提前主张工程款是几乎不可能的,因为有前述约定在。但如果这个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先审计再付款的条款则可能与施工合同一起归于无效,承包单位再据此向法院提起起诉,主张工程款就成为了可能。这就是本来不可能有争议的事项,因总包、分包过程中的法律瑕疵而产生了争议。

(六)工期延误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此类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发包单位可能会以承包单位延误工期而要求其承担责任,而承包单位则可能会主张发包单位未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拖欠进度款造成停工窝工等对方存在过错作为抗辩理由,或者存在恶劣天气、特殊地质条件等客观原因,这些来自双方的说法往往会导致案件变得复杂。所以,当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发生争议时,应仔细分析争议背后的起因,并综合评估双方的信用、资金、运营、工程进展、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而制定合适的方案,促使问题圆满解决,以尽可能保证商业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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