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条件,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所谓拒绝接收,就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作出明确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收,如果是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采取回避方式不与送达人见面的话,就难以取得证据,行政执法部门也就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造成行政执法部门进退两难。如何才能化解这个难题呢。笔者认为,可以多次联系被送达人,说明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准备送达的时间,并且进行录音,问题又来了,如何录音,对一般行政执法部门来讲,是没有这样的专门设备的。这样对录音的质量就难以达到目的。也可以采取先与被送达人通过信函方式来表达行政执法机关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行政执法机关的送达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送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待,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就可以认定为被送达人是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找到了解决前置条件问题后,接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