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2015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某手机市场,并雇佣工人对手机进行贴标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2015年6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某手机市场进行了检查,在现场查获手机标签、手机后盖、手机包装盒、已贴标手机、未贴标手机、电脑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查获的假冒华为、步步高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93192元。经查:涉案查获的假冒华为、步步高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59674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店销售了235台假冒华为、步步高、三星、联想等品牌的手机,销售总金额169360元。
张律师点评:本案系在深圳华强北频发的案件——销售假冒贴标手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公诉机关起诉的金额较大,但证据链存在许多瑕疵!其中只有华为、步步高公司出示了商标许可证并委托知识产权公司出具假冒鉴定报告,而且销售的手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退货的,但该部分退货手机的销售数额却未扣除。另外,扣押笔录亦不合法,见证人全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本律师在认真审核证据之后,出具相应辩护意见,将按原本销售数额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功辩护为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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