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主要争议事实:因家庭矛盾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2日、13日,3月7日多次报警,声称上诉人对自己实施辱骂、殴打。深圳市人民医院病历显示:2016年1月13日原告到急诊科因胸外伤就诊;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病历显示:2016年3月9日原告经诊断为右腕舟骨骨折。累计支付医疗费5247.84元。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被上诉人陈某乙实施家庭暴力。根据被上诉人陈某乙在婚内多次报警、就诊的情况,上述报警时间与就诊时间高度吻合,结合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陈某乙的人身保护令予以准许的事实,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陈某乙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予以采信。
律师点评: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意识较高,每次家暴都报了警及去医院就诊,因此证据保全的较为充足,依我方当事人的说法有些伤不是他造成的,但由于报警时间和受伤时间较近,根本民事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还是认定了所有对方提出的伤势都系由家暴造成。该案提醒了我们,对于家暴一律不能藏着掖着,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留下报警记录、病历、医疗单据等关键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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