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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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发布者:潘红兵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545人看过

  一、抢救费 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一是为了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样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权人可能在事故场地当场已经死亡,此时也就没有产生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出于受伤状态,由此就产生了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所需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支出也会相应的多一些。

二、误工费 即被侵权人从受到伤害之日后到死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的,就不存在支付其在这段时间的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

三、丧葬费 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四、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需要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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