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敏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陕西

竹敏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917499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完合同突遇房价上涨18万,房东能否反悔?

发布者:竹敏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135人看过举报

1、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东反悔了


2019年,纪先生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先生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先生的房子。


一番你来我往后,最终敲定纪先生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先生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先生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谁曾想此时,刘先生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


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先生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先生将刘先生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2、拒绝履行显属违约,法院判了


庭审中,刘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先生申请,柯城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


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律师说法


01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02 买卖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来源:山东高法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917499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062

  • 昨日访问量

    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竹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