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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行使注意事项(恒大应付票据规模2057亿元)

发布者:竹敏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9日|分类:公司法 |1839人看过


根据恒大2020年年报数据的披露,其应付票据占总负债的13.5%,期末应付票据规模达到2057亿元。在恒大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下,及时行使追索权无疑是及时止损的一种方式。电子商业汇票在行使追索权注意事项如下:

一、票据信息载明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在系统操作取得拒付回复。

本律师在代理2020年度重庆力帆大规模票据违约案件中遇到,持有人的汇票系统显示:票据到期日:2019年3月23日;显示2019年8月20日追索清偿,清偿人为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追索类型:非拒付追索。这种情况显然无法再行使追索权。

二、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同时也可以向其他各汇票债务人发出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未发出通知不影响追索权行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法定的票据追索权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即消灭。该条款规定的是消灭时效,在消灭时效中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票据的高流通性,票据不流通就失去的价值意义,也在督促持票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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