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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何谓重大行政决策?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348人看过

日前,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实际上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杜绝“拍脑门子决定”、杜绝“一言堂”、杜绝“这块地盘上我说的话就是法律”这种官僚主义做派。

《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呢?


所谓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决策机关是指哪一级行政机关?


决策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三、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呢?


1、《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哪些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呢?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政府立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这些属于宏观调控、地方立法及紧急事项处置均不适用本《条例》


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


1、科学决策原则。

根据《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所谓“科学决策”,是要求决策机关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2、民主决策原则。

《条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所谓“民主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候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对于该原则的规定,早在之前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对征收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等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召开听证会等,这就规定了民主参与行政决策。而今,《条例》又对此加以强调,足以可见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的重要性、必要性。

3、依法决策原则。

《条例》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所谓“依法决策”是要求决策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即一切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任何机关均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作出行政决策。


4、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的监督。

《条例》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并实施该《条例》,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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