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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行政复议 |44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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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系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向被拆迁人下达任何强制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强拆属于违法行为。


标签:责令交地|补偿协议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曲某、吴某系沈阳市沈河区居民,在沈河区南塔街分别拥有房屋和仓库。2010年10月25日沈河城建局对曲某、吴某的房屋、仓库实施强制拆除。曲某、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城建局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沈河城建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向被拆迁人下达任何强制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委托拆迁公司将曲某及吴某(已去世)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34-1号3门、2门的房屋拆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城建局强制拆除曲某、吴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损失、经营损失。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进行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行初字第113号“原告曲某、吴某、吴某彤、吴某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见《原告曲某、吴某、吴某彤、吴某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瑛、审判员洪艳丽、人民陪审员金晓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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