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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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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经法定程序被强制征收违法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345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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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经法定程序被强制征收违法


——行政机关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不经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征收违法。


标签:强制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


案情简介:2015年黄集镇镇政府成立房屋拆迁工作专班,高某黄集村承包的鱼塘及苗圃属于镇政府征收范围内。黄某对拆迁补偿的合理性持有异议,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镇政府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强拆,黄某不服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黄集镇镇镇府在未与高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经过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镇政府强制征收,其强制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进行征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的土地要按照其原有的用途给予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或者经法定程序之后,才能进行征收。


案例索引: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去人法院(2016)鄂0607行初27号“高传进与黄集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见《高传进与黄集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审判员尤小平、人民陪审员李瑞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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