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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违法,将直接否定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效力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57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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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违法,将直接否定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效力


——评估机构确定程序、被征收房屋价值认定时点及评估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评估等,直接影响征收补偿决定效力。


标签: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复核、鉴定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8日,某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王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采取抓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015年12月1日,评估报告及补偿决定同时向王某作出。王某不服补偿决定,诉请法院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重点是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时点、房屋评估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评估、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享有复核、鉴定权利等。县政府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评估机构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协商、评估机构实地勘察、提供分户评估结果及公示。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同日作出,剥夺了王某复核鉴定权。评估机构亦存在资质过期、以签章代签字等问题。故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程序的最后程序,其以前任一程序违法将严重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房屋评估是确定补偿数额的关建程序,评估的违法将直接否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案例索引: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行初133号行政判决书“王某与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见《王玉堂与兰陵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某、审判员陈某、审判员石某、代理审判员崔某、人民陪审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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