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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173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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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7日,宋某因建房问题与刘某发生争执,造成刘某头部受伤。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宋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于是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并驳回了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西城分局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经查,西城分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但对宋某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北京市公安局在其行政复议中已经认定西城分局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2行终694号“宋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见《宋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某,审判员严某,审判员李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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