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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涉赔偿,二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1226人看过


以拆违代拆迁,在征拆中比较普遍。打掉违建认定,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终拿到补偿或赔偿,才是大家的普遍心声。


近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李丹阳律师代理的一起许昌强拆赔偿案,成功做到从一审仅确认强拆违法,到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  2016年10月,张某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7年6月9日,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所属街道办强制拆除;


?  一审法院: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


?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以张某未提供损失数额的事实证据为由,驳回张某赔偿请求不当。一审判决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仅确认强拆违法,拒绝赔偿


2016年10月,许昌张某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2017年6月9日,其所属街道办(下称“街道办”)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三百多人强行将张某房屋拆除,致使其房屋及屋内物品尽数损毁。


经审理,关于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问题,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街道办对张某所建造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未按照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拆除,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而关于赔偿问题,一审法院却认为,张某未提供相关损失数额的事实证据,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予以否定。


最高法院法院耿宝建有言:人民法院存在判决程序性违法多而判决赔偿少的现象。这句话用来形容上述一审判决,恰如其分。


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固然是正义的一种声张,但合法受保护、违法须赔偿才是正义的最终归宿。



二、律师捍卫“赔偿”利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随即,我们以“张某房屋具有合法权利来源、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以及一审判决否认张某赔偿利益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程序合法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的损失价值无法确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街道办未依法拆除,也未对拆除情况及损失情况予以记录,向法院提供财产清单、现场笔录和拆除时的录像。


二审法院最终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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