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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胜诉:从一审到二审,从程序违法到目的不当,赞!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行政 |628人看过


以“违法建设”、“断水、断电”、“危房”、“禁养”“闲置土地”等种种之名,推进征收与拆迁的事件层出不穷。近日,本所姚玲云律师承办的一起河南清丰违法强拆案,从一审法院仅判其强拆程序违法,成功做到二审判定其“目的不当”。


案件简介


1、2015年,李某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一审法院认为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


3、二审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是基于征收而非土地管理,执法目的不当。



一、征收后的“违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其程序违法


1993年,李某所在村庄纳入清丰县城区。


2007年,李某在村内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5年,李某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征收开始后,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书。


2018年1月15日,县城管局作出认定李某房屋系违法建设,遂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8年1月16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1. 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涉及的是李某的重大财产权益,但作出决定前未告知李某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2. 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城管局对李某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其没有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属程序违法。


3. 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城管局部分调查材料在调查报告之后,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亦无李某签名。其仅将送达文书张贴到原告门上,其不能证明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亦属程序违法。



二、以“违建”之名,二审法院力判执法目的不当


法院只确认县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程序违法,并不能切实维护李某合法权益。


经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该行为是基于征收而非基于土地管理等执法目的不当的观点。


1. 由于受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的影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这一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个人一方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后果不能完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2. 在本案李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又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予以拆除,县城管局执法目的显然主要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而是为了加快拆除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县城管局作出本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三、小结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二十条,都明确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原则。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更不得滥用行政强制。


城管局上述行为中,“拆违”是手段,征收是目的。而征收中,“征收”也仅仅是手段,实现“公共利益”才是目的。故意歪曲事实,以“违建”或“危房”之名,予以拆除,势必有违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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