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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上建养殖场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9日|分类:行政复议 |514人看过


在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设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这种情况在遇到政府拆迁或征收的时候,往往被政府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其下达《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以达到少补偿或不补偿的目的,举例说明。


相关案例:

2016年9月28日,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国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施工建设看护房、养殖房。在对国某进行询问和现场勘验后,于当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0月12日,向国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11月2日,向国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016年11月16日,向国某送达了《行政决定催告书》。2016年11月28日,向国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国某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

法院观点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认定国某的养殖房属于设施农用地来支持国某的诉求。



相关法律概念释义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流程是: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公告,公告结束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的用地性质,进行相关建设活动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养殖禽舍及养殖厂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等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以建筑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下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致电或前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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