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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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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行政复议 |567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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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鹤城区城管执法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怀鹤执罚决字[2018]第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李某于2018年2月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李某认为鹤城区城管执法局所作处罚决定明显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原告要求听证,但被告未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原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致使原告无法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采取张贴于原告房门上的方式送达于法无据,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行初37号“李竹青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见《李竹青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旷洁,审判员李兰,人民陪审员罗德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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