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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81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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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拆迁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方可发放。


标签: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2004年5月19日,青岛市拆迁办向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湖岛水淹片改造项目建设,王党源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王党源认为,青岛市拆迁办为海信公司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其利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被告虽于2003年就湖岛水淹片改造项目颁发过拆迁许可证,但被告于2004年就同一拆迁项目重新发拆许字(2003)第11号证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仍须由拆迁人提出申请、被告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发放。但本案中第三人海信公司并未向被告重新申请,被告向第三人海信公司颁发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拆迁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方可发放。


案例索引: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0)李行初字第91号“王党源诉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见《王党源与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密亮,审判员花光春,审判员王如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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