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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行政复议 |658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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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违法建筑并按照法定期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如若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钟某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东胜围小组的合法房屋在被纳入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拆迁范围后,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钟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钟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钟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龙南县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其作出的强拆房屋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龙南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自己的强拆行为提供相关证据,未履行举证责任。故法院作出了(2013)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钟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10号“钟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见《钟龙祥与龙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兴芳,审判员肖素莲审判、岳昌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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