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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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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间内明确答复

发布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行政复议 |308人看过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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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间内明确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说明的方式答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在规定期间,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答复。


标签: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明确答复


案情简介:张某的房屋被划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见拆迁许可证,遂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项目拆迁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未按张某的要求和法律规定作出答复,仅向张某作出说明,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说明,并责令对所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被告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然向原告作出说明,但该说明未明确予以答复,故判决:一、撤销被告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1月8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拆迁许可证信息的说明。二、责令被告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明确答复。


实务要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


案例索引: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行初字第0001号“张云美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行政管理答复一案”,见《张云美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凌,审判员钱祝兰,人民陪审员孙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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