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圣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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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薛圣造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745人看过

案件描述

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一: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6.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2009年原告因自己虹口区的房屋拆迁而结识赵某某。因被告赵某某帮助原告将两套动拆迁房屋分别按实物和货币两种方式安置而获得原告之信任。

原告动拆迁款项到位后,被告赵某某以能够帮助购得既将动迁的二手房为由,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分五次(2万+1.5万+10万+27.5万+0.5万)向原告收取所谓购房款和交际费累计41.5万元,结果所谓代购根本没有办成。

其间,被告对所收取的1.5万元和10万元在2010年10月25日出具了字据一份,明确转为借款。

后被告因刑案而被判刑,2012年6月2日,被告出狱后,声称自己刚刑满释放,没有工作。经和妻儿商量,央求原告原支付的代购房款转为借款供其妻儿购置解决动迁的居住问题,并让原告酌情资助部分,原告同意了。故被告于2012年6月2日,正式出具36.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写明其所在的房屋动迁款发放后就一次性归还情结。

现在,原告了解到被告所在地的房屋已经开始动拆迁并开始发放动迁款,但被告却故意躲避,不归还欠款。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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