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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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相似的民间借贷案件,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律师申请再审,法院撤销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

发布者:周宇彤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祝某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祝某不支付本案借款和利息。

祝某称,原审将张某向梁某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祝某不认可有借款的事实,张某与梁某是同事关系,涉嫌虚假诉讼。即使有借款,梁某知道张某借款用于杨某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梁某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涉嫌高利转贷的违法行为。原审对借款用途没有进行审查,祝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主要证据,原审申请调查未获准。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梁某辩称,原审关于借款的事实清楚,不是虚假诉讼。提供借款时,祝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祝某有还款能力。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负债务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基于以上理由才借款给张某。

张某辩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是虚假诉讼。借款时,祝某并不知情,但后来告知了祝某。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判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决祝某承担责任没有错。

(二)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

1、梁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梁某为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举示了张某出具的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一张及当日梁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的转账明细单,张某对此并不否认。因此,原审认定梁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张某向梁某偿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该借款是否属于祝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祝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祝某与张某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祝某一审举示了其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其离婚时分得大量财产,且祝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权各自享有,双方也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基础。梁某出具的借条上只有张某个人的签名,张某亦明确陈述祝某对该笔借款及用途在借款时并不知情,事后祝某对该笔借款也未予追认,故该借款应属于张某个人的借款。

其次,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4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梁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除了还款2万元之外,尚欠38万元未还,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祝某与张某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且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裁判结果

1、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张某向梁某偿还借款38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3、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共计14000元,由张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了解到:当事人身上有两起民间借贷的案件,都是前夫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借现在无力偿还,债权人上诉要求当事人承担共同还债责任,并且一审、二审当事人都败诉了。当事人实在不明白,明明不是自己借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什么需要自己偿还?

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一审、二审案件的庭审笔录、双方证据以及判决书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了本案的疑难点:1、梁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2、该借款是否属于祝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祝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通过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从当事人和前夫离婚分得大量的财产到再婚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以及结婚后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到最后的离婚。律师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反复查看,逐步分析,查找一、二审的判决漏洞,以及补充有效的新证据以证明我方的观点与主张。在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

最终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再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及请求,认定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共同责任,律师代理的此案获得了再审的全面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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