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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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相似的民间借贷案件,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律师申请再审,法院撤销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案号:(2018)渝民再36号

发布者:周宇彤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9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祝某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祝某不予支付被申请人朱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1、认定朱某与张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朱某仅举示一张借条,未举示该款的支付凭据,对款项支付方式的解释在一二审中相互矛盾,朱某的解释与张某的说法也不一致。2、原审法院将朱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祝某违反法律规定。祝某是因身份关系处于被告地位,而不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故应将借款支付凭证这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人朱某承担。3、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对借款的用途没有进行审查。朱某对张某借款用途不管不问,不合常理。借款发生时,家庭生活无大宗开支需要对外借款。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朱某与张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是否假借民间借贷,实则将风险转嫁给祝某以获取不当利益,请法院依法改判。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朱某答辩称:1、祝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客观真实。答辩人出示了相应证据证实,张某对借款事实也予以认可,该笔借款系答辩人通过现金支付,亦是客观真实的。2、该事实有转账记录及两份借条证实。3、借款发生时,张某告知答辩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对其夫妻取得借款后的实际用途不得知晓。4、借款发生在祝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二者共同偿还。二审已查明祝某对借款的发生是知晓的,对借款实际用途也是知晓并认可的,其并未阻止借款发生及使用,足以证实对借款同意。

张某未出庭发表答辩意见,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一份,载明:1、借款事实清楚,除了其与朱某陈述之外,还有借条为证,不存在恶意串通;2、借用信用卡与本案借款金额无关。

(二)法院认为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朱某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祝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其虽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借条,张某对该借款也予以认可,但作为共同被告的祝某有权对本案借款是否真实提出抗辩。

其次,关于借款的交付问题。本案中朱某所述的借款支付方式在本案诉讼庭审中前后不一,同时,虽然张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其陈述也与朱某在再审中的陈述不一致。朱某、张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陈述发生重大偏差,足以对本案借款是否真实产生合理怀疑,朱某未进一步举证以排除合理怀疑。

2、因朱某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张某本人在本案诉讼中认可涉案借款,其可以自行向朱某清偿,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1、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合计6200元,由朱某承担。

三、律师观点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了解到:当事人身上有两起民间借贷的案件,都是前夫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借现在无力偿还,债权人上诉要求当事人承担共同还债责任,并且一审、二审当事人都败诉了。当事人实在不明白,明明不是自己借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什么需要自己偿还?

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就对两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庭审笔录、双方证据以及判决书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相互对比;找出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逐一分析、解剖;查找两场案件一、二审的判决漏洞,以及补充有效的新证据以证明我方的观点与主张;对两场案件制定不同详细的辩护策略,查看相关案例和资料,佐证辩护思路;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做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

最终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再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及请求,认定债权人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律师代理的两起案获得了再审的全面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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