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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能要求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吗?(泰安劳动律师推荐)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421人看过举报


企业职工退休能要求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吗?(泰安劳动律师推荐)

 

案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xx原为公司职工, 2013年退职并享受退职待遇,2013年办理住房公积金退休销户手续。2018年,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其退职时应享有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款的诉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徐属于退职人员,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证据不足,故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公司支付1997年至2009年未给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造成的损失元及利息的诉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对于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05年的岗位工资1980元及利息(以1980为基数,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日利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为,岗位工资浮动属于企业管理的内部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但公司又于2018年通知领取该岗位工资,且公司亦当庭认可应给付其该岗位工资,故对于徐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的岗位工资1980元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其利息的主张,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就前述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退职职工问题,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曾出具证明:“经研究,并与市人社局沟通,企业因故在人社部门退职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与正式退休人员一样,一律享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据此,前述规定中的“退休”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因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又包括因病或其他原因退职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案中,徐2013年1月份退职,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公司应当按照2012年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一次性养老补助,公司应向徐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元。徐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徐xx、山东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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