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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12人看过举报


用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被告被判刑(泰安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案情: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便开动歪脑筋耍起了小伎俩: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大额消费,潇洒生活。欠债131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董某,利用他人银行卡半年内累计支取20万元以上。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董某因经商资金周转所需,向占某陆续借款。2013年,经双方结算确认,董某共欠占某本金及利息131万元。后董某未能归还,占某起诉至法院。2013年10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董某归还占某131万元。判决生效后,董某仍然不予偿还。
  2014年2月,经当事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均未发现董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董某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经办人对被执行人董某的银行卡发起了冻结,并对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仍然无实质性进展,不得不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董某存在持卡高消费的行为。经办人第一时间再次使用“点对点”及“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均无董某资金进出记录。
  “难道是申请人占某反映的情况有误?”执行法官翻来覆去思索,但申请人的态度十分坚决的,坚持董某有持卡大额消费的行为。无论如何,必须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经办法官对其提起网络布控并强化与公安机关对接。
  2017年,董某作为一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传唤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董某一直存在使用他人银行卡消费购物的情况。法院获悉后,第一时间整理被执行人董某的执行案件材料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经查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董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为规避执行,他转而使用杨某在浙江青田农商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大额消费。仅在2015年4月至10月间,其陆续从该卡内支取超过20万元。
  案件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悔不当初。期间,其与申请人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刻偿还了10万元,取得了占某的谅解。
  鉴于董某已偿还部分借款又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永嘉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用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 被告人被判拒执罪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清溪 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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