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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占主要责任的宁阳法院案例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4人看过举报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占主要责任的宁阳法院案例

泰安刑事律师告诉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占主要责任,之后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如何量刑?

案情: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驾驶轿车沿磁窑开发区彩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家庄村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2当场死亡,某某拨打110、120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2系因车祸中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主观恶性显著轻微,同时构成自首、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且有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在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doc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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