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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开发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是不是犯罪,能否判刑呢?

2015-11-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331人看过举报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

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判决情节严重的标准,现已由司法解释量化明确。此后,照此办理。

四、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单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私下转让、倒卖。转让应当依土地法进行。转让倒卖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以牟利为目的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合同期限开发利用的,不得转让。转让应当经县以上政府土管、房产部门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地上物与土地权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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