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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男子取保期间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拘留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49人看过举报

接山镇黄徐村的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8月2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8月25日,刘某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居住地接山派出所报到。

自第一次报到以后,刘某连续三个月未按照要求报到,且未经批注擅自离开居住地。近日,接山派出所成功规劝刘某自行到投案,现刘某已被行政拘留。

2013年9月,刘某到接山派出所报道后,民警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当走访至刘某家时,刘某并不在家。经询问其家属,得知刘某正从事物流,每天开车到处送货。民警立即通过电话与刘某取得联系,再次告知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刘某却不以为然,谎称自己一直没有离开居住地。

民警多方收集线索,确定刘某未经批注擅自离开居住地后,刘某又担心自己被处罚,直接玩起了失踪。接山派出所民警多次拨打其电话,刘某的手机却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为规劝刘某归案,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刘某家中,做起父母及亲属工作,并终于于2013年12月成功规劝刘某投案自首。鉴于刘某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东平县公安局对刘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此举对取保候审人员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

原标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取保期间又被拘留作者:孟凯宁来源:泰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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