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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重刑”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发布者:马家强|时间:2015年11月05日|83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成功为“重刑”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转自杨清乐律师

郭女士成为葫芦岛超期取保候审第一人

杨律师据理力争 郭女士成为葫芦岛超期取保候审第一人 2013年5月2日,葫芦岛律师杨清乐辩护的两起刑事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两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都被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的郭女士还是葫芦岛市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祸起高速路 郭女士是葫芦岛市的一名有名的中草药种植大户。2010年,郭女士在葫芦岛的兴城市(县级市)某乡承包了一块土地,种植了中药材。没有想到,种植后几天,就被当地乡政府强行铲除。随后当地下发了通知,通知称包括郭女士承包地范围之内的土地,已经被确定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禁止栽植任何作物。但是,当时高速公路还没有影子,在此之后过了将近两年,高速公路才动工修建。 和郭女士一样因为在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栽植经济作物的还有不少人,同样栽植的作物也被强行铲除。 这些人不服,向有关部门“讨说法”,有关部门的说法来了:这些人涉嫌诈骗动迁补偿!郭女士被逮捕入狱,时间是2011年8月。 杨律师为郭女士做无罪辩护 2012年春天,兴城市法院开庭审理郭女士被指控诈骗一案,葫芦岛杨清乐律师受郭女士聘请,作为郭女士的辩护人出庭为郭女士辩护。 “郭女士没有任何虚构事实之处,根本不构成诈骗罪;乡政府强行铲除郭女士栽植的作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涉嫌毁坏财物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庭上,杨清乐律师为郭女士做了无罪辩护。 杨律师在法庭上还做了一个比喻:一个月收入一万元的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低保,但是这个人没有提供任何虚假证明,也如实介绍了自己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其不符合低保条件,只能是不予办理,但是这个人绝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这个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郭女士也是一样,即使她将来去索要补偿,有关部门认为不符合补偿条件,拒绝补偿即可,郭女士决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郭女士同样也是没有任何造假之处。 针对杨清乐律师的辩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没有予以任何反驳。 但是,兴城市法院还是认为郭女士诈骗罪,一审判处郭女士有期徒刑四年。 运用法律为被告人维权,郭女士回家过年 郭女士自然不服此判决,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杨清乐律师在中级法院的法庭上,继续为郭女士做无罪辩护, 案件2012年8月上诉到中级法院,但是直到2013年1月,中级法院仍然没有做出判决,因为此案存在一定的“背景”。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郭女士在二审期间的审理期限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杨律师决定运用这个新生效的法律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杨清乐律师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承办法官极为重视这个申请,经过法院集体研究,决定为郭女士办理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郭女士走出了看守所,此时距离过年还有3天时间。在杨清乐律师运用法律的保护下,郭女士终于能够回家过年了。郭女士也成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该规定取保候审的第一名被告人。 2013年5月,法院在权衡各种关系之后,对郭女士诈骗一案作出了判决,法院仍然认定郭女士犯有诈骗罪,但是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对郭女士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成功为“重刑”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转自杨清乐律师

郭女士成为葫芦岛超期取保候审第一人

杨律师据理力争 郭女士成为葫芦岛超期取保候审第一人 2013年5月2日,葫芦岛律师杨清乐辩护的两起刑事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两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都被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的郭女士还是葫芦岛市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祸起高速路 郭女士是葫芦岛市的一名有名的中草药种植大户。2010年,郭女士在葫芦岛的兴城市(县级市)某乡承包了一块土地,种植了中药材。没有想到,种植后几天,就被当地乡政府强行铲除。随后当地下发了通知,通知称包括郭女士承包地范围之内的土地,已经被确定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禁止栽植任何作物。但是,当时高速公路还没有影子,在此之后过了将近两年,高速公路才动工修建。 和郭女士一样因为在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栽植经济作物的还有不少人,同样栽植的作物也被强行铲除。 这些人不服,向有关部门“讨说法”,有关部门的说法来了:这些人涉嫌诈骗动迁补偿!郭女士被逮捕入狱,时间是2011年8月。 杨律师为郭女士做无罪辩护 2012年春天,兴城市法院开庭审理郭女士被指控诈骗一案,葫芦岛杨清乐律师受郭女士聘请,作为郭女士的辩护人出庭为郭女士辩护。 “郭女士没有任何虚构事实之处,根本不构成诈骗罪;乡政府强行铲除郭女士栽植的作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涉嫌毁坏财物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庭上,杨清乐律师为郭女士做了无罪辩护。 杨律师在法庭上还做了一个比喻:一个月收入一万元的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低保,但是这个人没有提供任何虚假证明,也如实介绍了自己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其不符合低保条件,只能是不予办理,但是这个人绝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这个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郭女士也是一样,即使她将来去索要补偿,有关部门认为不符合补偿条件,拒绝补偿即可,郭女士决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郭女士同样也是没有任何造假之处。 针对杨清乐律师的辩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没有予以任何反驳。 但是,兴城市法院还是认为郭女士诈骗罪,一审判处郭女士有期徒刑四年。 运用法律为被告人维权,郭女士回家过年 郭女士自然不服此判决,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杨清乐律师在中级法院的法庭上,继续为郭女士做无罪辩护, 案件2012年8月上诉到中级法院,但是直到2013年1月,中级法院仍然没有做出判决,因为此案存在一定的“背景”。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郭女士在二审期间的审理期限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杨律师决定运用这个新生效的法律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杨清乐律师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承办法官极为重视这个申请,经过法院集体研究,决定为郭女士办理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郭女士走出了看守所,此时距离过年还有3天时间。在杨清乐律师运用法律的保护下,郭女士终于能够回家过年了。郭女士也成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该规定取保候审的第一名被告人。 2013年5月,法院在权衡各种关系之后,对郭女士诈骗一案作出了判决,法院仍然认定郭女士犯有诈骗罪,但是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对郭女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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