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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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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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识被骗立案难,“恋爱投资”需谨慎

作者:杨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1次举报

  近日,有多个公众网友向杨律师咨询:“我通过QQ加陌生人好友、我通过微信摇一摇、我通过某网站等认识了某某,因“互生好感”,在相处期间对方向我借钱,现在人找不见了,我怎么办?我可以告其诈骗吗,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对此,杨律师不禁想到了一个典型案例。在北京工作的某男博士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女网友李某,二人互加微信后,博士看到李某的微信头像照片后比较满意,遂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李某展开追求。李某先后以吃饭、换手机、要到北京看博士需要路费等为名向博士借款8千余元(博士均通过微信转账)。后李某消失,博士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以谈对象为名多次向其”借款,且无归还意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达不到诈骗的立案标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纵观该类案件,公安机关立案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之间基于恋爱追求关系而“借款”,带有赠与性质色彩,而对于赠与部分的款项难以界定为主观上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2、公安机关取证较难,后续问题较多。此类案件当事人多通过微信方式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删减不清楚,如果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则还应当先抓获嫌疑人并取得其供述,而供述只有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才能证实报案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仅能提供其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破案线索较少,如何抓获嫌疑人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技术侦查工作。3、另外,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约定不清楚,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并调取其他证据后,发现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再作出撤案决定则可能存在后续问题较多的后遗症。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工具的普及,包括各类交友网站等网络交友途径多元化,由于网络交友的虚拟性,许多不法分子用其他美女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利用被害人不同的心理状态,先向被害人进行小额借款,在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种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后跑路的现象屡见不显。事实上,与被害人聊天的人可能并不是微信照片本人,甚至与被害人聊天的是一名同性别的人,因此也不可能与被害人形成实质的恋爱关系。部分被害人发现受骗后,因嫌麻烦而吃了“哑巴亏”,也有部分被害人像上述博士一样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却被公安机关告知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是值得广大法律人认真思考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状态下,杨律师建议公众网友在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下,切莫轻易处分自己的财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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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经济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